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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地区:中国 广东省 深圳
  • 搜根认证:已认证
  • 联系电话:采购课程后可见
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
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

主讲老师: 林承铎 

培训时长:12 H

课程价格:面议

时间地点:
支付保障

【课程大纲】

一、最高法院、人民银行条法司、银监会法规部调研报告分享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
(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
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
(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
(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
(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
(五)排污权质押;
(六)保理;
(七)存货动态质押;
(八)保证金质押;
(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
(十)独立保证;
(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
(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
(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
(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课程背景】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
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
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
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课程时长】

1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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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3802522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