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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系统法律热点研修内容
2015年银行系统法律热点研修内容

主讲老师: 林承铎 

培训时长:12 H

课程价格:面议

时间地点:
支付保障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一):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
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形式多样
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
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课程内容】
一、最高法院、人民银行条法司、银监会法规部调研报告分享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创新案例;
(二)小微型企业融资中的担保创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分析
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
(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
(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
(十一)附让与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与厂商银业务;
(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第一部分(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及监管机构的认定标准
【课程内容】
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
(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
(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
(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
(五)诉讼纠纷的解决思路
二、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可以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三)登记机关的问题;
(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
(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
(六)借款人意见及监管机构回应;
(七)监管机构意见分析及解读;
第二部分:公司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法方向)
【课程背景】公司担保的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需要有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内部决策完成以后,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目前是审判实务和学说研究之间的一个热点问题。
虽然这几年关于公司担保的讨论不少,但是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解释路径,还是对《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在解释适用上碰到的一些冲突,究竟怎么处理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也是争议不断。
【课程内容】
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二、越权代表原则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
(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风险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应对策略探讨及建议
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课程背景】P2P正在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众筹融资正在替代传统证券业务,第三方支付正在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让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不仅在挑战传统的金融理论和实践,也正在促成金融竞争格局的大变化,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如担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为帮助企业家把握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巨大的商业机会、规避风险。
【课程内容】本课程拟透过P2P、众筹、第三方支付、数据征信中的法律风险防控等专题课程的学习,着重帮助学员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商机及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实务及其法律风险对策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变化及其应对方式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域外实施经验借鉴
第四部分:保证保险理论与实务
【课程背景】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常见的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贷款合同中,除了要具备良好的审读合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保险概念。保证保险作为常见的、必要的金融贷款避险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受到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的重视。
【课程内容】
(一)保证保险理论分类、解析、误区
(二)保证保险的实务与实践
1.互联网金融时代保证保险发力为寻求更安全的模式
2.如何在小额贷款业务中引入保险机制
3.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的实践
4.保证保险增强微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配套
5.解析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运用及风险管控的机制
(三)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认定
【课程背景】近年来,网络金融犯罪化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目前,由于我国计算机技术相对落后,且我国相关法律亦显滞后等等因素,我国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深入的探讨,准确审视、界定网络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力度,保障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课程内容】
一、网络金融犯罪概念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与特征
(一) 以金融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
(二) 以金融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犯罪
(三) 网络金融犯罪的主要特征
三、我国网络金融犯罪法律规制之缺陷
四、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认定的标准
第六部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课程背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诞生之后在全球得以迅速发展。现在国际上公认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及其金融审慎监管制度视为维护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共同组成银行系统的"安全网"。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具有重大的价值。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银行业结构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
【课程内容】
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
三、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比较
四、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趋势
第七部分:文化产业与金融合作暨产、学、研一体化
【课程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巩固扩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成果,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随着《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等多项促进文化产业政策陆续出台,将开启文化企业进一步与金融对接,拓展融资渠道的新时代。
【课程内容】
(一)《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及相关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政策解读
(二)《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三)《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解读
(四)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解读
(五)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六)信托、基金、信贷等创新型金融工具的政策和金融产品解析
 (七 ) 解读"新三板"挂牌及操作流程
(八)文化产业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及第三方支付
(九)私募融资、兼并收购、财务重组与上市
(十)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防范
(十一)文化试验区的建设与申报
(十二)文化产业的产权化、资产证券化、金融化
第八部分: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与提高治理能力
【课程背景】为加强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和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结构,中国银监会去年发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今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内控指引》。监事会是商业银行重要组成部分及核心部门,随着我国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在积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实践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困惑和问题, 有一些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建设和有效监督、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课程内容】
第一讲:理论与政策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三)《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监发〔2012〕44号)解读
(四)城商行如何落实公司治理监管要求
(五)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比较
(六)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七)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的监管导向剂趋势
(八)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及运行、分工协作机制设计,科学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
(九)如何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讲:实务操作
(一)监事会如何针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开展履职监督
(二)监督方法、程序、内容及结果评定标准
(三)监事会如何履行好监管新规规定的财务监督职责,财务监督的具体内容、程序及方法。
(四)监事会如何履行好监管新规规定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监督的具体内容、程序及方法
(五)监事会如何履行好监管新规规定的内部控制监督职责,内部控制监督的具体内容、程序及方法。
(六)按照指引规定,监事会履职应包含的基本事项与实现途径
(七)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法介绍及先进履职经验介绍
(八)监事会与董事会工作实践中的分工合作
(九)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机制设计难点与出路
(十)不同类型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模式和治理模式
(十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建设探索与实践
(十二)如何提升监事会的监督能力、监督水平
(十三)董事会与监事会工作实践中的分工合作
(十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运作方法及国内最佳实践经验分享






【课程背景】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积极发展发展小微企业客户。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
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形式多样
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风险。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
为深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工作的需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企业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与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与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与意见讨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创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风险,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任务。

【课程时长】

1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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